5.除名了,调休单能作废吗?
6月28日,本市西区某化工厂青工小蔡接到厂部通知:“由于你上星期值夜班时,在禁烟区内吸烟,根据《职工守则》,决定给你除名处分。从今天开始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工资领到六月份。明天你就可以不来上班了。我们已将处分决定通知工会。”
其实,这个处理结果也在小蔡本人的意料之中。但是他提出:“我还有七天的调休单没有使用呢。”
厂部回答:“现在你就可以回家休息。但是劳动关系解除以后,没有用完的调休单就自动作废了。由于你违反厂纪厂规,导致了劳动关系的提前解除,所以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你自己负责。”
小蔡却有些想不通:“违反厂纪厂规,我已经得到除名的惩罚。调休单是我放弃休息天,在单位加班积攒下来的,难道就没有补偿了吗?”为此,他来到本刊咨询。
首先,小蔡在禁烟区内吸烟,严重违反了化工厂《职工守则》,化工厂按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分,并无不妥。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化工厂应履行的义务可以自动免除。小蔡在化工厂工作期间,化工厂曾在休息日安排小蔡工作,理应安排小蔡进行补休。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化工厂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除小蔡的劳动关系呢?可以的,但是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如果化工厂坚持在6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就应按照以上标准支付小蔡七日的加班工资。如果化工厂改为在7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除了安排小蔡6月29日、6月30日补休外,还应按照以上标准支付小蔡五日的加班工资。当然,化工厂也可以安排小蔡补休完七日后再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七月份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工资还得按照规定发放,其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都不能在六月底中断。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小蔡这样的情况以外,还有许多员工或者由于合同期满,或者由于试用期内辞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中断,造成员工手上的调休单“来不及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实,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200%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员工手上的调休单是不会“过期作废”的,不能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一笔勾销。
本文知识点: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