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当上班时间跨越了新年
2005年12月31日晚上,笔者到市中心的一家酒吧小聚,不想遇见了熟人H君,他竟然还是这里的人事部经理。他对我说:“我是新入这一行的,有个问题正想问问你这个熟悉劳动法的人呢。”
原来,这家酒吧的夜班工作时间是晚上7点到次日凌晨3点,刚才有几位上夜班的服务员找他,说他们今天的夜班要上到明年元旦呢,所以也应该有加班费的。
他有点不明白:明天才是法定休假日,对于明天上班的职工,企业理应支付“三薪”,但是对于今天上班的职工,企业按标准工作时间支付正常工资,难道还有错吗?
但是服务员们硬是说他违反了劳动法,坚持不管是今天上夜班,还是明天来上班,企业都应支付加班工资。H君说,老实讲我心里面也没有个底,你说说到底谁对吧。
H君的这个问题其实很有些普遍性,事实上不仅是酒吧服务员,所有在法定休假日前一天晚上通晓上班的职工,都有可能遇到类似情况。那几位服务员提的意见对吗?还是让我们先来看看《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吧。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另外,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毫无疑问,既然在法定休假日2006年元旦凌晨的1点至3点,酒吧安排了服务员的工作,那就应按规定支付“三薪”。当然,在2005年12月31日晚上7点到12点这5个小时,他们的工作还是属于标准工作时间,企业只需支付正常工资,而不需另外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酒吧实际上应支付2005年12月31日夜班职工3个小时的加班费。
这笔账究竟应当怎么算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目前企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假设酒吧某位职工的月工资是1674元,小时工资为10元,2005年12月31日晚上他们上夜班的话,酒吧除了支付正常工资外,还要支付3个小时的“三薪”加班费90元。
当然,农历除夕、4月30日、9月30日的夜班,也应作同样处理。所以说对于广大职工来说,一年下来这笔加班费并不是可以忽略的数字。
H君听到这里有点着急了:不管怎么说,除正常工作日之外,我们就安排职工在元旦多做了一天,而企业也就拨下来元旦一天8小时的加班费。而照你这种说法,2005年12月31日夜班要付3小时加班费,2006年1月1日夜班又要付8小时的加班费,总共要支付11个小时的加班费,这样企业不就吃亏了吗?
其实也不能这么说。根据《劳动法》规定,那几位酒吧服务员2006年1月1日夜班中前5个小时属于法定休假日的,无疑应拿5小时的“三薪”加班费,但是对于他们后3个小时工资的支付就有些讲究了。
如果1月2日遇到该职工双休日的,企业可以对于这3个小时支付“双薪”加班费,也可以安排职工补休3小时而不需支付加班工资;如果1月2日不遇到该职工双休日的,企业更不需支付这3小时的加班费。
总而言之,H君不必因此担心“企业吃亏”,事实上并不存在超额负担加班费的问题。
本文知识点:目前企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加班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