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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8.“20.92”与“计薪日”

8.“20.92”与“计薪日”

农历正月初二,笔者去表兄家里拜年。表兄在一家剧院工作,过去在单位管过几年人事,所以我们见面“三句话不离本行”,很快就扯到劳动法的话题上来了。他去年除夕经单位批准,请了一天事假,但是由于正月初三单位有演出任务,又安排他加班一天。
表兄笑着对我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除夕请假单位可扣我1天的工资,初三加班单位应另付我3倍的加班费,这样算下来,我应该还有整整2倍的‘赚头’吧?”说着他伸直了两根手指,我们都忍不住笑了起来。
    也许表兄只是说笑而已,但是严格地说,他的这种说法并不准确。过去计算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确统一按实得工资的70%除以20.92,但是2003年4月1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后,改为加班加点工资仍按20.92计算,假期工资则按“计薪日”计算。
加班加点工资为何要按20.92计算?我们先来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假日)=251天/年。再计算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即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加班加点是对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法定休假日也是在固定的月份,对于加班加点工资按照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折算是比较合理的。考虑到每个月的实际工作时间有所差异,计算当月的病、事假等假期工资,应当更加符合当月的实际工作情况。
     所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另外,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06年1月总共是31天,按照市政府调整的休假时间,制度工作日为19天,法定休假日为4天,计薪日为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共计23天。假设表兄与单位约定的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为3000元,加班加点的日工资为3000元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计为143.4元,表兄法定休假日加班一天得加班费430.2元,而请事假的日工资为3000元除以计薪日23天,计为130.4元。表兄2006年1月的工资应为3000+430.2-130.4=3299.8元。
本文知识点:目前上海企业加班加点工资仍按20.92计算,假期工资则按“计薪日”计算。
有生之年,狭路相逢,终不能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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