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转贴] 10.永乐员工何以追讨两年加班费

10.永乐员工何以追讨两年加班费

近日,永乐遭遇巨额加班工资差额诉讼的消息颇为引人关注。一位帮助永乐员工向公司追讨加班工资的律师透露:“现在我代理的永乐拖欠员工工资差额的所有诉讼大约有50多起,共涉及金额有200万元左右。”让她感到信心十足的是,已经有7起员工追讨加班工资的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但她也只能帮助他们追讨最近两年的加班工资差额,而更早之前的血汗,员工们则无从讨回。如有位员工从2001年1月29日就开始为永乐工作,到2006年1月4日被永乐辞退,几乎是整整5年。他说在永乐最忙的时候,他们早上7点上班,凌晨两三点下班,周而复始,最多的一个月拿到的所有收入是1800到1900元,平均是在1400到1500元。
  2006年1月25日,这位员工将永乐告上法庭,要求永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6年7月28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永乐应支付两年来的加班工资缺额36578.6元和25%的补偿金9144.65元,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68.2元,加上小额的工资缺额,总计超过59000元。
  这位永乐员工何以只讨回两年的加班工资差额?对此有一种说法:追讨工资的申诉时效是两年,过了两年时效期,当事人的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了。这种说法显然把申诉时效和实体追溯两种概念混为一谈。由于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规定是一个特殊规定,一般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了解不够,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因提起仲裁超过时效而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必须说清楚。
  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劳动法》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超过60日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请。
  因此,强化劳动争议的时效意识,及时主张权利,对劳动者一方来说非常重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也就是说,如果永乐员工未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就丧失了胜诉权。
  至于永乐员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为何能够追讨两年的加班工资差额,是因为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追索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
  所以不要因为永乐员工讨回了两年的加班费,就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产生误解。同时还应看到,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60日,本意是为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及时得到恢复,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又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约束当事人双方尽快解决纠纷,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劳动者因为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够、申请仲裁不及时,从而丧失了仲裁的机会。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淡薄或者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主张欠发工资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导致劳动者投诉无门,社会矛盾激化。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拖欠工资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绝”作为界定争议发生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欠薪和补偿纠纷,推定“解除合同之日”为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单位承诺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届满之日为标准。
  另外,考虑到虽然劳动法有工资应当按月发放的规定,但现阶段社会就业形势严峻,要求劳动者既要运用法律救济手段解决工资问题,又要保住“饭碗”,显然也不合情理,所以对拖欠工资的时效保护应从宽。以上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但以60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拒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知识点: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
有生之年,狭路相逢,终不能幸免



http://blog.sina.com.cn/u/1014681652

TOP

发新话题